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三义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600MA****EU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9民初2506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91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19-05-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沈阳市皇姑区恒玉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16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共同给付原告租金2776638.77元、逾期违约金1016949.97元,合计3793588.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与本案租赁合同规格相同的钢管38267根、129147米,扣件79565个,4米木跳板309块,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相应损失32488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共同自2016年7月4日起,按每天2780.1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未返还租赁物的租金,直至租赁物返还完毕或相应价款赔偿之日止; 五、被告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三义集团有限公司、刘树金就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义务,与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89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共同负担651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其余由原告负担52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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