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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军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8178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商初字第1767号
    案号 (2016)鲁0214执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15年11月23日,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691318.08元,共计20691318.08元。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76000元,由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借款利息691318.08元、律师代理费576000元,共计1267318.08元;于2016年2月29日之前,支付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2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贷款利息及罚息;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贷款利息及罚息;三、如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青房地建市字第201378860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在建工程在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原告有权申请法院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48137元、减半收取7406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9068.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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