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军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817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4 民初字第568号 |
案号 | (2016)鲁0214执6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日期 | 2016-05-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5年11月23日,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349141.92元,共计人民币10349141.92元。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69300元,由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349141.92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69300元,共计人民币718441.92元;于2016年2月29日之前,支付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2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贷款利息及罚息;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贷款利息及罚息。三、如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青房地建市字第201378860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在建工程在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原告有权申请法院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55.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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