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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金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799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黄商初字第03230号
    案号 (2015)台黄执民字第00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6
    发布日期 2015-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忠富、汤佩佩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按本金2440000元起算、自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8月11日按本金2340000元起算、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9月14日按本金2240000元起算、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0月30日按本金2140000元起算、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4年11月17日按本金2090000元起算、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本金1940000元起算,均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林忠富、汤佩佩共同支付原告王德胜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按本金2500000元起算、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按本金2440000元起算、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按本金2340000元起算、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按本金2240000元起算、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按本金2140000元起算、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按本金2090000元起算、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本金1940000元起算,均按月利率0.5%计算)。三、被告林忠富、汤佩佩共同支付原告王德胜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9000元。四、被告林忠富、汤佩佩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应支付原告王德胜的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台州市黄岩榜泰染色有限公司、沈根生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4元,由原告王德胜负担1774元;被告林忠富、汤佩佩负担24000元,被告台州市榜泰染色有限公司、沈根生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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