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荆文保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8451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商初字第00295号 |
案号 | (2015)金执字第017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22 |
发布日期 | 2016-01-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市锦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337254.17元(暂算至2015年6月15日),合计3837254.17元及从2015年6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1.625‰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虞山11041063)拍卖、变卖后在3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98元,减半收取18749元,由被告淮安市锦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498元。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341201040002554。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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