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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荆文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451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淮中商初字第00129号
    案号 (2015)淮中执字第004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08
    发布日期 2016-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湖凯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止)、罚息(以6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有权对被告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虞山14006328、坐落于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36号1幢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0万元限额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63元,由被告金湖凯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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