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荆文保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8451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商初字第00362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11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01 |
发布日期 | 2015-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224746.18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二、被告荆文保、陈香保、荆逸、王玮、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28元,由被告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荆文保、陈香保、荆逸、王玮、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苏州浦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28元,本院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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