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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市监罚处字〔202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4月18日,本局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杭富检行公【2020】33018300011号),要求本局依据职能对杭州嘉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多名工作人员、物业公司、装修装饰相关人员因侵犯个人信息被刑事处罚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相应处理,执法人员根据检察建议书内容查阅了相关人员的案件卷宗复印了相关内容,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涉嫌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信息泄露等行为。2020年6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2日,主要从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分公司物业保安施焕华将分公司收集掌握的“野风秋雅”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40条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夏铭刚。本案中,当事人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作为“野风秋雅”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收集的小区业主名单未采取必要保密技术措施,从而导致业主信息泄露。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蔡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委托代理人袁霄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2、委托代理人袁霄亮询问笔录1份,物业保安施焕华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收集的业主个人信息未采取及时措施导致信息泄露等情况;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杭富检行公【2020】33018300011号),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020年8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袁霄亮直接送达了(杭富)市监罚告字〔2020〕0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收集的小区业主名单未采取必要保密技术措施从而导致业主信息泄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规定,属于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7
    决定机关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蔡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