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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007****496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民终877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2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杜建国与被告保定市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4月8日签订的《西湖龙湾认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保定市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杜建国购房款493,751元及利息(以493,75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493,75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灵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杜建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8元,减半收取4,494元,由被告保定市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由上诉人保定市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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