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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90069****087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903民初7790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9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林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以月利率1.5%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0.8%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二、被告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向原告陈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7元,由被告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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