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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纯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145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城法字仲民初字第413号
    案号 (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00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2
    发布日期 2016-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纯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迈特科电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20173.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经20173.7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4月29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被告广东纯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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