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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增食药监食罚[20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警告。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未销毁,也未独立贮存的行为,依据《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3
    决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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