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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斗中兴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09****54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5民初3684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29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丁明霞对被告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借款本金35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116046.57元的债权。二、被告北斗中兴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许玉明对被告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350万元向原告丁明霞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被告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经破产清算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许玉明对借款本金350万元的未清偿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17666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080元,由被告许玉明、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斗中兴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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