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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卫传罚[2020]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按要求开展化学监测及生物监测;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1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实验操作时未戴防护帽的行为,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决定作出1、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