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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24****691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213民初4485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3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冻结被申请人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60799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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