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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24****691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213民初4410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2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2-0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86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标准,以385790.4元为基数计付自2020年6月6日至付清之日,违约金总额不高于42865.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0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39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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