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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喀市公(消)行罚决字〔2017〕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0
    决定机关 喀什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