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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君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788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3556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宇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支付逾期借款利息398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日),两项合计4539834元,并按合同约定之年利率6.6556%加收50%支付2018年5月2日后的借款利息直至清偿完全部本息为止。 二、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被告所有的位于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建设路博源商城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2150166、2150167、2150168、2150169号,具体房屋详见不动产登记证明)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君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浩、吕珍芳、郑棉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余市宇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君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浩、吕珍芳、郑棉敏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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