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兰溪广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灵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601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金婺商初字第00562号
    案号 (2014)金婺执民字第01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03
    发布日期 2014-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灵英、郑之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2013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二、被告浙江兰溪广运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季灵英、郑之彦共同办理抵押的登记在被告郑之彦名下的下列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为:金华市亚峰路人行商住楼3幢2-6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00299867号;土地使用证号:金市国用【2009】第7-44811号);金华市双龙北街金正花园3幢1-4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00166633号;土地使用证号:金市国用【2005】第3-30948号);浦江县江南工业城房地产(房产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024841号;土地使用证号:浦国用【2004】字第1081号);兰溪市兰江街道绿洲湾5幢3-4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010013827号;土地使用证号:兰国用【2006】第101-5332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