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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宁建罚字〔2020〕第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结合《江宁区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八条“有下列违法情节之一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二)违法责任主体对违法行为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认错态度好,并能主动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违法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对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1
    决定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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