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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公罚〔2021〕2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游泳馆,2021年6月3日游泳馆经营期间,浸脚池池水干涸,强制喷淋设施未启用。另查明,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较轻,且案发后已及时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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