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龙易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MA****987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7240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6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龙易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李芹借款本金5万元,此款被告安徽龙易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期偿还原告李芹,即: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1万元,如被告安徽龙易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原告李芹放弃主张利息;二、如被告安徽龙易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原告李芹可就全部未到期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被告安徽龙易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原告李芹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3止);三、被告王意革自愿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安徽龙易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被告安徽龙易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李芹预付,被告安徽龙易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将此款支付给原告李芹),另被告安徽龙易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需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李芹律师费5000元;五、本起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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