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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龙易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N0Y9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民初3373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4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龙易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泽清借款43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安徽龙易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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