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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氟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568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双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双法执字第00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2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宝氟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日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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