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6)甬鄞行二决字第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情摘要:2016年9月12日15时30分,我局钟公庙中队接规划部门移交,执法队员前往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丰热电厂北侧的空场地,在该空场地的北侧搭建了多栋临时板房形式的工棚,工棚区长约140米,宽约35米,其中共有临时板房形式的工棚12个,占地面积约为4900平方米。经查,该工棚是宁波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搭建的职工生活区,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罚人名称:宁波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卫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罚款金额:0元案件名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二决字第57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11-1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8 |
决定机关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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