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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433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4818号
    案号 (2018)皖0103执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中华借款本金487.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律师代理费9万元; 二、被告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原告徐中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崔嵬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2930元,由原告徐中华负担930元,被告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崔嵬、安徽天誉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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