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环罚字[2019]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未批先建及未落实“三同时”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1条铁质车架酸洗磷化线、2个样品喷漆台和1个烘箱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生产,1条喷漆线产生的喷漆废气一直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处理,且上述建设项目项目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我局认为你公司1条铁质车架酸洗磷化线、2个样品喷漆台和1个烘箱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生产,1条喷漆线产生的喷漆废气一直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处理,且上述建设项目项目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二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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