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1292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24民初4335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17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议且同意放弃扣除质量保修金,被告上海意航公司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上海意航公司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50780.06元。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原告与被告意航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第二,原告向婺兴公司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依据?^~^就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原、被告一致确认涉案工程的前^~^期施工部分并非由原告完成,故原告与被告意航公司间应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揽被^~^告意航公司分包的工程,其与被告意航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就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一方面,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发包人在有效合同中只对合同相对人负有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即使原告主张被告婺兴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婺兴公司与被告意航公司间的欠付款数额。对原告主张被^~^告婺兴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项^~^8^~^1850780.06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457元,^~^由被告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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