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应急罚〔2021〕1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亿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监督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9-15对宁波亿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宁波亿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法定从轻从重处罚情形。\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制作《现场查检记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现场检查记录》复制件一份。证明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当事人负责人确认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制件一份。证明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并当场送达的情况。","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制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情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情况。","《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委托代理和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n本机关于2021年0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未提出听证要求进行陈述申辩。\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之规定,结合无法定从轻从重情形,适用一般处罚,综合考量,\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086\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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