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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卫医罚[202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非法所得3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建卫医证保决[2020]年04002号)中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7
    决定机关 盐城市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