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建卫医罚[2020]2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非法所得3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建卫医证保决[2020]年04002号)中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7 |
| 决定机关 | 盐城市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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