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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奎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78****3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民初660号
    案号 (2018)黑01执3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8-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绍鸿借款本金8,521,226.00元及截止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9,998,715.83元; 二、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徐绍鸿借款本金8,521,226.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徐绍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143,560.00元,由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639.60元,徐绍鸿负担12,9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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