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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佳盟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拥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1618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190号
    案号 (2017)鲁0791执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7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潍坊霄翔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2471241.33元、利息共计44916.84元(2015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潍坊佳盟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2510669.16元、利息共计45357.24元(2015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潍坊美尔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2471216.46元、利息44916.42元(2015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潍坊佳盟经贸有限公司、潍坊美尔经贸有限公司、李辛、高树军、张拥军、刘秀贞、吴晓茜、谭冰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霄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潍坊霄翔商贸有限公司、潍坊美尔经贸有限公司、李辛、高树军、张拥军、刘秀贞、吴晓茜、谭冰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佳盟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潍坊霄翔商贸有限公司、潍坊佳盟经贸有限公司、李辛、高树军、张拥军、刘秀贞、吴晓茜、谭冰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美尔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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