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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234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苏中商初字第0117号
    案号 (2016)苏05执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日期 2016-10-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710万元并支付利息2567283.33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4日,自2014年4月5日起,利息以67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实际结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按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1433599.91元并支付利息4029164.91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1日,自2014年4月2日起,利息以61433599.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如被告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被告陈欣宇、陈铭宇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虞景文华18幢、19-1幢、19-2幢、20幢、21幢、22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0006998号、10006999号、10007000号、10007001号、10007002号、10007003号、10007004号、10007005号、10007006号、10007007号、10007008号、10007009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常国用2007字第002090号、第002092号、第002095号、第002096号、第002097号、第0021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登记的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雪明、龚妹芳对被告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雪明、龚妹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6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710394元,由被告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陈欣宇、陈铭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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