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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卓成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385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23201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167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8-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双旗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四万八千四百元及违约金一万四千五百二十元; 二、被告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双旗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主律师费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双旗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保全费六百二十七元(原告北京双旗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六元(原告北京双旗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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