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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启市监案字〔2019〕0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宣传网站的描述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主动,同时积极整改,对网页中的绝对化用语及时进行纠正规范,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能及时纠正。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通市监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项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通市监规【2019】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30
    决定机关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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