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5169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1448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84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597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赵自强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8号-1层201号商业房产(郑房权证字第0801086420号)、张志杰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8号-1层202号商业房产(郑房权证字第0801086316号)、张起全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8号-1层203号商业房产(郑房权证字第0801086319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395元,由被告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起全、赵自强、张志杰承担。其他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张起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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