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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4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9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杯垫和汽车保护条等日用硅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搅拌、抽真空、烤模、冷却、滴塑、油压、抽料、喷手感油、合模、喷砂等工序及搅拌电钻1把、真空机2台、烤模机6台、冷水槽1个、滴塑机1台、油压机1台、气泵机2台、气罐5个、喷枪1把、合模机1台、喷砂机2台、空压机1台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八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的“其他”,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已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4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