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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中特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8178****3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03民初5191号
    案号 (2019)鲁0103执4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中特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根据《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S371231M320140267671)截止至2016年7月25日的利息1161070.61元(含罚息、复利)及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杨茂德、济南联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刘爱云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中特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S37123M320140341288)产生的借款本金1945万元、截止至2016年7月25日止拖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087992.16元及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四、被告济南明泉机械有限公司、杨茂德、刘爱云在上述第三项判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00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中特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明泉机械有限公司、杨茂德、济南联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刘爱云负担;被告山东建中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产生的司法鉴定费3万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负担,被告济南联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产生的司法鉴定费1万元,由被告济南联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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