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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杰锐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艳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906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791号
    案号 (2018)黑0110执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透支款230674.78元[其中本金99162.02元,利息31769.87元(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按易融卡领用合同第二条第六项约定计算)、滞纳金99742.89元(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按易融卡领用合同第二条第五项约定计算)]; 二、被告郭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利息(按易融卡领用合同第二条第六项约定计算)和滞纳金(按易融卡领用合同第二条第五项约定计算); 三、被告郭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律师代理费2300元; 四、被告黑龙江省杰锐达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郭焓支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7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479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郭焓、黑龙江省杰锐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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