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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洲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松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317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7177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4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0
    发布日期 2018-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天洲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西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6500000元以及给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29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天洲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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