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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住罚字【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御景贵园B3、B4、B8、B9工程未按规定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1
    决定机关 盐城市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