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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富美高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龙林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605****47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5733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州富美高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款10000元; 二、限被告广州富美高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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