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2770****2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初224号 |
案号 | (2020)冀04执恢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借款本金77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951,583.33元;2018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7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 1、被告河北东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王士东对被告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对被告黄艳波、王忠良、刘玉梅分别提供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达康路35号万瑞佳苑住宅楼302号(房产证号邯郸市房权证邯房字第000361729号)、邯郸市丛台区达康路35号万瑞佳苑住宅楼701号(房产证号邯郸市房权证邯房字第000361773号)、邯郸市丛台区达康路35号万瑞佳苑住宅楼703号(房产证号邯郸市房权证邯房字第00036172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根据1310062016000258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最高债权余额2,357,100元整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河北东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王士东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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