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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新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352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曹民初字第1416号
    案号 (2015)曹执字第003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6
    发布日期 2015-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朱裕兵工程款1048550元及利息; 二、被告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朱裕兵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19日误工补贴款50万元及利息; 三、驳回原告朱裕兵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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