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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266****1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591民初1923号
    案号 (2021)鲁0591执恢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996432.4元、截至2018年7月16日的罚息、复息263505.63元,及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9996432.4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7%计算);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垦工商抵登字(2016)00010号动产抵押登记项下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编号ZD1881201600000039《浮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三、被告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山伟铝业有限公司、薛建伟、王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编号ZB1881201700000194ZB1881201700000195和ZB1881201700000196《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四、被告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山伟铝业有限公司薛建伟、王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60元,减半收取计41680元,由被告山东山尔铝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山伟铝业有限公司、薛建伟、王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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