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春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67****04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执189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37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日期 | 2018-09-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17970000元,并支付相应罚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的罚息利率,已11797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及赔偿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52万元。 二、若被告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58,、60号房屋及国有土地他项权证霞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这家或已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初始登记编号为00788593000098262685)的房地产所有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谢时顺、吴美娟对被告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谢时顺、吴美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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