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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宝环千罚字〔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7
    决定机关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