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地税稽罚〔2016〕60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长泰光伏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4年8月、9月、12月支付给本单位以外的经办人员的商务费及开发业务费10000.00元、7000.00元、22000.00元;2015年2月、8月、9月支付给本单位以外的经办人员的商务费9000.00元、13470.00元、50000.00元;2015年5月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进行职称评定支付的职称评定服务费20000.00元(每人10000.00元);2015年5月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外聘技术人员支付的资质服务费140000.00元(涉及7人,每人20000.00元),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一、二、三、六、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之规定,作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为扣缴,但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的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04 |
决定机关 |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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