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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桐)质技监罚字〔2017〕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尚折耳女包)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9月14日,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2017年背提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桐乡市森美斯皮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时尚折耳女包(生产日期:2016.9,批号:MS-1174,抽样基数:18个)经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抽样检验,因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QB/T1333-2010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批号为MS-1174的时尚折耳女包,该公司共计生产18个,评估单价112元/个,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2016元,未销售,无利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时尚折耳女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因使用的原材料二层牛皮质量问题,导致生产的时尚折耳女包因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QB/T1333-2010标准,无主观故意,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时尚折耳女包,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以不合格产品冒用合格产品的时尚折耳女包16个;2、罚款人民币壹仟零捌元整(案值0.5倍)。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5
    决定机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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