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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建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366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05998号
    案号 (2016)京0106执2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日期 2016-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千山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工资二万元。二、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千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万五千九百七十七元零一分。三、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千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五千元。四、驳回张千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5750元,由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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